湖北十堰市徐春仙等被构陷 案卷已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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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近日获悉,在十堰市政法委六一零(江泽民一伙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成立的非法组织)的要求下,十堰市检察院已将法轮功学员徐春仙、徐永芝、胡琼及耗材店老板毛德林等四人的案卷在四天前移送十堰市茅箭区法院,预谋在十月十八日前非法开庭。

徐永芝已年过八十,徐春仙、胡琼二人也年届古稀,毛德林不是法轮功学员,只因将耗材卖给法轮功学员,也招致了这场无妄之灾,可见十堰市邪党政法委对法轮功学员迫害之惨烈。

三名法轮功学员皆已被非法抄家,此前明慧网已有过报道,十堰市公安局、检察院为其罗织的罪名无非是拥有大量法轮功书籍、资料和物品。但邪党的迫害从来都是非理性的,也从来都不讲法律,据说十堰市六一零非法组织已要求公检法机关从重从快判处徐春仙、徐永芝、胡琼三人徒刑。

为帮助迫害中的法轮功学员,我们整理了如下材料,从司法层面说明迫害者罪责难逃,希望对磨难中的法轮功学员在所谓庭审中有所裨益,也希望公检法人员认清形势、改恶从善,尽自己的能力保护法轮功学员。

一 、“两高” 司法解释及内部通知不具有合法性

中国现行法律及法规中法轮功都不是×教,江泽民挟持下的《惩治决定》也没有针对法轮功。“两高”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无法轮功三字。而“两高”的内部通知根本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被使用。

中国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而这之中没有法轮功。2014年6月2日中国《法制晚报》向社会公布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名单,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等于公开否定了江泽民对法轮功的造谣诬蔑。因此,公检法近十九年的所谓取缔和打压就是迫害,其罪责一定会被清算。

二、《刑法》第300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在迫害法轮功时,都是适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然而法轮功学员并不具有被迫害的两个要件:①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②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法轮功学员并不具备其中任意一个。迫害近十九年来中国公检法机关从来没有指出哪个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个“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破坏到什么程度?在哪个区域内不能实施了?在哪个时间段内不能实施了?因判决缺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客观事实和客观后果,故所有判决都是枉法。

三、拥有法轮功书籍、资料、物品合法

国务院公告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了1999年的两条有关法轮功书籍的禁令,即:1999年7月22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及1999年8月5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目前这个国务院公报的第50号文件还完好保存政府网站上。故在中国境内持有法轮功书籍、资料、物品等皆为合法,何罪之有?

年初两高突然出台解释,将拥有多少法轮功资料作为量刑内容,真是荒唐至极。两高文件置宪法原则和国务院公告不顾,即违宪又违反人类的良知道德,是寡廉鲜耻的严重违法的行为,其实施者也一定成为罪人。

四、“全面依法治国”环境下,迫害者必被追责

2013年8月13日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政法委《公检法人员办案终身负责制》,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章文件,确立了对公检法人员枉法行为的终身追责的制度体系。而在2015年5月1日,司法系统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已有21万法轮功学员和超过241万的社会各界人士向两高起诉和检举江泽民,要求追究其反人类罪。2017年4月20日最高检举报中心网上举报职务分类中首次公开表明可以举报正国级官员。这种“你懂得”方式,其实是回应了两年来海内外对江泽民的控告,等于宣布起诉江泽民的案件可以立案了。

上述系列新政出台,为纠正江鬼推行的迫害政策,释放出了有力信号,也堵死了参与迫害者侥幸逃脱法律责任的退路。俗话叫作: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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